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齊精智律師提示超過年利率24%而未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約定并非無效,僅是債權人請求支付時人民法院對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而對于債務人已支付且債權人已受領的,債務人無權請求將超出年利率24%部分返還或沖抵本金。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24%至36%之間利息約定并非無效,債務人已支付且債權人已受領的,無權請求返還或沖抵本金。
裁判要旨:超過年利率24%而未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約定并非無效,僅是債權人請求支付時人民法院對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而對于債務人已支付且債權人已受領的,債務人無權請求將超出年利率24%部分返還或沖抵本金。
案件來源:《袁德英、寶雞市天地人置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933號。
二、借款人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款項,可以直接沖抵本金。
裁判要旨: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還部分可折抵相應本金。
案件來源: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37號。
三、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應以實際借出金額認定本金數(shù)額。
裁判要旨:民間借貸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案件來源:高仲勝與龔愛愛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04號]。
綜上,24%至36%之間利息約定并非無效,債務人已支付且債權人已受領的,無權請求返還或沖抵本金。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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