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齊精智律師
商業(yè)保理合同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基礎,但保理合同與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之間系相互獨立的合同,齊精智律師提示基礎合同的效力并不當然影響商業(yè)保理合同的效力。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基礎貿易合同與保理合同并非主從合同關系,而是相對獨立的兩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關于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的說明,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院傾向于認為:基礎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締約的前提,但是二者并非主從合同關系,而是相對獨立的兩個合同。
二、應收賬款轉讓通知送達前,基礎交易合同變更可對抗保理方!
裁判要旨:保理合同雖然簽訂,但債務人收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前,債權人與債務人修改基礎交易合同中的付款條件,債務人收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時并無向保理人告知義務。變更后的付款條件對保理人有效,保理人無權要求債務人按照變更前條款還款。
案件來源:(2018)最高法民再129號。
三、應收賬款轉讓通知送達后,基礎交易合同變更不可對抗保理方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條: 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四、基礎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保理業(yè)務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保理融資業(yè)務雖以真實、合法、有效的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但應收賬款債權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保理銀行并非基礎合同的當事人。若保理銀行知曉基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時,該虛偽表示的無效可以對抗保理銀行,否則不能對抗善意情形下的保理銀行。
案件來源:《中鐵新疆公司與工行鋼城支行、誠通公司合同糾紛》【(2014)民二終字第271號】
五、保理合同先于基礎合同訂立,事后債務人追認,保理有效!
裁判要旨:在保理融資合同先于應收賬款債權設立的情況下,如果后設立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對該保理融資合同約定的債權予以確認或者追認,屬于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處分,并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不違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應以此否定保理融資合同的效力,債務人也不應以此抗辯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件來源:(2018)最高法民終31號。
六、基礎貿易合同被撤銷不會當然地導致保理合同被撤銷。
裁判要旨: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金融借款合同也只能是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由一方提出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已經簽訂并已部分履行的情況下,不能認為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會當然地導致借款合同的無效和被撤銷。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5號柳州鋼鐵公司與中信銀行廈門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七、基礎合同約定債權不得轉讓不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八、應收賬款債權人單方或者和債務人共同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時,保理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應收賬款系虛構的場合。
1、在保理合同法律關系下,保理人構成意思表示錯誤,可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商業(yè)保理合同。保理商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即融資企業(yè)向保理商返還借款本息。
2、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時,保理人可基于保理合同(應收賬款付款請求權)請求債權人履行付款義務。
九、保理人明知或者應知基礎交易虛構的場合。
保理人明知虛構仍與應收賬款債權人(融資申請人)訂立保理合同受讓應收賬款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成立保理合同法律關系,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融資申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加以確定,通常表現為民間借貸或者金融借款法律關系。
綜上,理合同與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之間系相互獨立的合同。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yè)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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