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來源:浙江大學融資租賃研究中心(ID:zju-rzzl)
“浙江大學融資租賃研究中心”微信公眾號是浙江大學(經(jīng)濟學院、金融研究院)融資租賃研究中心微信公眾號,簡稱“浙大融資租賃研究中心”,作為中國融資租賃(西湖)論壇、融資租賃西湖論壇(南沙)研究院、浙江大學(經(jīng)濟學院、金融研究院)融資租賃研究中心的唯一官方公眾號,提供融資租賃行業(yè)最前沿的租賃視角和資訊信息。 |
作者: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
以上述198份判決書為樣本,經(jīng)研究198份判決書的裁判觀點,我們提煉出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部分的裁判邏輯,并結(jié)合本團隊律師長期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實務經(jīng)驗,總結(jié)出以下焦點問題。
在分析焦點問題之前,需特別指出,因本報告檢索的案件形成時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適用銜接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故針對案涉合同關系的發(fā)生時間,絕大部分案件依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guī)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性質(zhì)的認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zhì)認定問題一直以來都是融資租賃案件首要面臨的問題,尤其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中,判決書在“法院認為”部分首先闡述的便是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zhì)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在交易雙方對基礎法律關系性質(zhì)存在爭議的案件中,有97.53%的判決書認可了合同的融資租賃性質(zhì),其中闡述的認可理由包括:(1)租賃物真實存在、特定明確;(2)租賃物價值確定合理;(3)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發(fā)生轉(zhuǎn)移;(4)租金以融資租賃本金和租賃利率為基礎計算;(5)出租方取得融資租賃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6)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上幾個方面僅是法院判定案涉交易是否屬于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考量因素,并非意味著所有融資交易必須具備上述條件,如,是否取得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經(jīng)營許可并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2%的判決書否認了合同的融資租賃性質(zhì),否認的主要原因為:(1)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zhuǎn)移;(2)租賃物未特定化;(3)租賃物的性質(zhì)問題,以上3項原因之間存在著相互關聯(lián)。第(1)項所有權未轉(zhuǎn)移體現(xiàn)為,不動產(chǎn)未進行權屬變更登記、動產(chǎn)未交付或合同中關于所有權轉(zhuǎn)移的約定不符合物權變動的相關規(guī)定。售后回租型的融資租賃交易往往因為不存在真實的租賃物,無法滿足第(2)項原因中的租賃物特定化要求,而一個非真實存在、非特定的租賃物,自然無法發(fā)生所有權轉(zhuǎn)移。第(3)項原因為租賃物在性質(zhì)上屬于不具備完全所有權的物,進而導致難以完成租賃物的所有權轉(zhuǎn)移,這類租賃物集中體現(xiàn)為不動產(chǎn)在建項目。
參考案例:(2021)粵19民終2341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關于焦點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規(guī)定,租賃物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出賣人轉(zhuǎn)移給出租人系融資租賃合同區(qū)別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沒有確定的、客觀存在的租賃物,亦無租賃物的所有權轉(zhuǎn)移,僅有資金的融通,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本案中,首先,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買賣合同》《設備抵押合同》以及泰通公司出具的《交貨與驗收證明書》《交機實地勘驗單》《租賃物清點明細表》均只載明了設備名稱、套數(shù)、規(guī)格及型號,并未載明設備的機身號、廠牌、制造商、原始發(fā)票號碼,也沒有附上設備的照片。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及型號尚不足以使得租賃物特定化。而且,泰通公司并未按《買賣合同》的約定將設備的原始發(fā)票交付給新光公司。其次,新光公司主張其一審提交了2017年拍攝的設備照片,但該照片并未作為案涉合同附件,新光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照片中的設備就是案涉合同約定的租賃物。而且,新光公司主張照片中的設備屬于兩套設備,其認為兩個圓桶與長方體設備連接在一起的屬于一套設備,單獨一個圓桶屬于另一套設備,而案涉合同約定的租賃物為2套型號相同的設備,新光公司所主張的兩套設備的構成明顯不相同,故對于新光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新光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案涉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是客觀存在、特定并轉(zhuǎn)移了所有權,故對于新光公司主張雙方之間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2021)京02民終3144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關于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說明中(該書第48頁)載明以下內(nèi)容:“以在建住宅商品房項目作為租賃物,以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作為承租人、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合同,我們傾向于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理由為:一,房地產(chǎn)在建項目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故出租人并未實際取得房地產(chǎn)項目的所有權,此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特征相背離;二,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作為承租人,并非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其租賃在建房地產(chǎn)項目,并非為使用租賃物,而是通過房地產(chǎn)項目來取得融資;三,在建房地產(chǎn)并不屬于實質(zhì)意義上的固定資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的特征是持有目的在于使用而不是出售或投資……固定資產(chǎn)是勞動工具或手段,而不能是勞動對象,在建的房地產(chǎn)項目恰恰是勞動對象而不是勞動工具和手段;四,從國外實踐來看,以在建房地產(chǎn)項目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交易非常少?!薄坝械某鲎馊艘竺鞔_將房地產(chǎn)過戶到出租人名下,以保障租賃物的擔保功能,也有的租賃公司和開發(fā)商為了避免交納房地產(chǎn)過戶的大量稅費,而采取了不過戶的操作方式,對未過戶的,因與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的法律關系不符,我們傾向于明確認定此類房地產(chǎn)融資租賃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p>
一審法院的觀點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一致。除此之外,一審法院認為,融資租賃交易的一大特征,是租賃期間,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而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權,是對融資租賃債務的一種擔保。《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2條規(guī)定,售后回租業(yè)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第34條規(guī)定,從事售后回租業(yè)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產(chǎn)權轉(zhuǎn)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chǎn)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钡诰艞l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痹V爭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應的在建工程,并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亦未辦理抵押權人為租賃公司的抵押登記手續(xù),甚至據(jù)租賃公司陳述,建筑物所有權本身即不屬于旅游公司。融資租賃合同并未載明在建工程的具體信息,而截至本案判決書出具之時,租賃公司和旅游公司并未向一審法院告知在建工程的詳細信息。據(jù)此,旅游公司雖然出具《所有權轉(zhuǎn)移證書》,但由于沒有辦理不動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旅游公司的聲明文件不能使得租賃公司當然取得在建工程的所有權,即租賃公司無法就融資租賃合同獲得任何來自于租賃物的物權保障。融資租賃交易,本質(zhì)特征即是融資與融物相結(jié)合,現(xiàn)訴爭的融資租賃合同僅有融資之實,并不能達到融物的目的,故租賃公司與旅游公司形成的法律關系不能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二審法院:本院認為,租賃公司與旅游公司簽訂的尾號為016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旅游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向租賃公司進行融資,雙方約定的租賃物為在建工程,該在建工程未辦理有房屋產(chǎn)權證書,且該在建工程沒有登記在旅游公司名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本案應按借款合同關系進行處理。
律師建議:
在本次選取的案例樣本中,雖被法院否定融資租賃合同性質(zhì)或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比例較低,但也應當引起重視,因合同性質(zhì)或效力一旦被法院否定,將會涉及租賃本金、租金利率、違約金、擔保措施的重新認定問題,將直接影響出租人的預期利益能否實現(xiàn)。因此,建議出租人在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首先確保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不違反《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其次在租賃物的選擇、租賃物的價值確定、租金的構成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上,嚴格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避免融資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性質(zhì)被否定所帶來的不良后果。
二、關于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的支持比例
針對承租人的遲延支付租金行為,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約定“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等一種或多種形式的違約應對措施。訴訟過程中,如果案涉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法院一般情形下認可依據(jù)合同約定計算的“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特殊情形下,法院認為“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高于出租人的預期合同損失而予以調(diào)減。調(diào)減的思路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損失本質(zhì)上為遲延履行期間的資金占用費,按照此標準,法院對“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進行酌定:(1)融資租賃合同設置多重違約懲罰措施時,法院擇一支持,其他予以調(diào)減;(2)以4倍的LPR作為損失上限;(3)以年利率24%作為損失上限。
參考案例:(2021)津民終27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關于逾期未付租金及其違約金。江蘇潤華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的1520萬元,依合同約定,應首先清償?shù)诰牌?、第十期租金逾期產(chǎn)生的違約金共計934800元,剩余的1426.52萬元用于清償?shù)诰牌诓糠肿饨?。因此?020年7月23日,產(chǎn)生的逾期未付租金共計為140679525.64元,違約金為19785893.62元(以每期逾期租金為基數(shù),乘以每期逾期的天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16134800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16日起以15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5日起以15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3日起以23536181.4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23536181.41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3月14日起以23536181.41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23536181.41元為基數(shù),以日萬分之五為標準計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
關于提前到期租金及其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加速到期日后的全部未付租金(第17-24期)共計188289451.28元。在租金提前到期的主張已經(jīng)得到支持時,中民公司作為出租人的全部預期利益已經(jīng)被判決所確認,同時,承租人喪失了提前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該約定已對出租人進行補償,對承租人亦有懲罰作用,若再要求承租人承擔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和按提前到期租金本金的百分之一計算的損害賠償金,明顯加重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故一審法院酌情將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調(diào)整為日萬分之三,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對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該合同約定了租金構成、金額、支付期限、違約金承擔等。江蘇潤華公司未如約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租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第九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中民公司訴請江蘇潤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由融資租賃本金與租賃利息構成,則違約金計算基數(shù)中包含租賃利息,該約定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合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江蘇潤華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擁有締約選擇權,其在簽訂涉案合同時對于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有著充分考量,應當尊重締約雙方意思自治的結(jié)果,且一審法院已酌情調(diào)整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對雙方利益和損失平衡予以充分考慮。和潤集團公司該項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2021)津03民終3818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關于未付租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平安公司主張按日萬分之八的標準計算,平安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依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調(diào)整為平安公司立案當月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計算。
二審法院: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日萬分之八,但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依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調(diào)整為被上訴人立案當月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計算并無不當。
參考案例:(2021)粵01民終9325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東方星公司自2019年7月19日起拖欠租金,依照雙方關于月租金支付的約定,東方星公司在該期應還未還本金300000元,剩余3700000元本金未到期。根據(jù)合同約定,東方星公司拖欠租金已構成違約,融捷公司有權宣布融資租賃款提前到期。融捷公司發(fā)出的《通知函》于2019年9月17日送達東方星公司,故案涉3700000元本金于該日到期。東方星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照日萬分之七的標準向融捷公司支付遲延利息。但該遲延利息計算標準已超過年利率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將計算遲延利息的標準調(diào)減為年利率24%。
二審法院:本案一審受理時間為2020年5月6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由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qū)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地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故本案并不屬于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東方星公司要求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作為涉案遲延利息的上限標準缺乏理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以年利率24%作為利息上限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律師建議:即便在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依然存在參照民間借貸規(guī)定的利率上限調(diào)整“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的可能。因此,建議出租人在事先設置對承租人的違約懲罰措施時,考慮該懲罰措施與其因違約所遭受損失的匹配性。
三、關于合同解除時間/租金加速到期時間的認定
承租人發(fā)生違約情形后,出租人可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也可選擇未屆履行期的租金加速到期,同時還可基于上述請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或逾期利息。因此,合同解除時間/租金加速到期時間往往決定了后續(xù)違約金、逾期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而在訴訟過程中,往往因出租人未能及時向承租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租金加速到期的通知,或未能舉證證明已發(fā)送通知,法院最終以承租人收到起訴狀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租金加速到期的時點,同時也作為租金、違約金、逾期利息的計算時點。
參考案例:(2021)京03民終3201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關于合同解除時間。范廣群、鑫溢德公司及潤金公司上訴主張扣車日期為合同解除時間。就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北景钢校姘浮度谫Y租賃合同》并未約定租賃物取回時合同解除,復昌公司亦未向承租人發(fā)送解除通知,一審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于張靜峰、王秀麗簽收起訴狀副本之日即2020年10月5日解除,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參考案例:(2021)津03民終3818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認為,平安公司與華瑞得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平安公司具備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行業(yè)許可,上述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平安公司和華瑞得公司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華瑞得公司抗辯稱平安公司于2020年3月份成才交付租賃物,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且其向平安公司出具了《租賃物接驗收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平安公司按照約定向華瑞得公司交付了租賃物。平安公司交付了租賃物,華瑞得公司應當按約定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華瑞得公司逾期支付第2期至第6期的租金,截至2020年10月28日逾期未付第7期至第9期租金,華瑞得公司抗辯稱其逾期支付租金系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影響所致,但華瑞得公司未舉證證明該主張,故本案系華瑞得公司違約。平安公司主張加速到期并要求華瑞得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和留購價款,符合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約定,平安公司未舉證證明其于訴前向華瑞得公司主張過加速到期,故一審法院確定以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被退回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為加速到期日。截至該日,華瑞得公司逾期未付的第7期至第9期租金合計144000元,欠付平安公司加速到期租金1376000元、留購價款100元。華瑞得公司主張其支付的服務費應當沖抵租金,約定服務費的《確認函》不是格式條款,華瑞得公司認可平安公司提供了服務,且其該主張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鄢A瑞得公司支付的保證金320000元后,華瑞得公司還應支付平安公司租金1200000元和留購價款100元。
華瑞得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平安公司主張加速到期日之前逾期未付租金的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平安公司主張的加速到期租金的違約金,《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平安公司宣布加速到期的,華瑞得公司除應立即付清該等加速到期款外,還應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償付相應的違約金,平安公司的該主張符合合同約定,應予以支持。關于未付租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平安公司主張按日萬分之八的標準計算,平安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依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調(diào)整為平安公司立案當月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計算。華瑞得公司應當分別以第7期、第8期、第9期租金為基數(shù),給付平安公司自應付租金日(2020年8月至10月期間的每月4日)至加速到期日止即2020年10月28日的違約金,并以1200000元為基數(shù),給付平安公司自2020年10月2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經(jīng)核算,截至加速到期日即2020年10月28日的違約金為3408元。
律師建議:當承租人發(fā)生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或租金加速到期的違約情形時,出租人應及時向承租人發(fā)出解除合同或租金加速到期的通知,并盡可能在通知中明確承租人的違約行為、違約后果、應付租金金額、違約金或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及金額、履行期限等內(nèi)容,以上通知建議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妥善保存通知證據(jù)。
四、關于服務費、手續(xù)費、管理費的合理性問題
除租金之外,出租人因融資租賃業(yè)務所獲收益的表現(xiàn)形式還包括為服務費、手續(xù)費、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也容易形成爭議,且存在裁量空間,若出租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提供的具體服務內(nèi)容,法院或?qū)⒁虼藢Ψ召M、手續(xù)費、管理費不予支持或予以扣減。
律師建議:如果出租人在融資租賃業(yè)務開展過程中確實為承租人提供了咨詢、管理等服務,建議保留已提供服務的證據(jù)、要求承租人對服務內(nèi)容予以確認,避免因無法舉證服務內(nèi)容導致法院對該項費用不予支持或予以扣減。
五、關于租賃物抵押是否適用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處理規(guī)則問題
租賃物為動產(chǎn)的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因無法得到所有權的權利外觀保護,通常選擇為租賃物辦理抵押登記,將租賃物抵押登記在自己名下,此種情形下的抵押登記僅為出租人加強對租賃物的風險防范措施,租賃物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并非承租人。因此,當擔保措施中同時存在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時,出租人的債權實現(xiàn)不受《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與第三方提供人保的擔保順序即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處理規(guī)則限制。
參考案例:(2021)京03民終3201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關于爭議焦點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應在出租人支付后期車款前,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承租人確認抵押行為并不影響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是租賃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權人。由此可見,張靜峰、王秀麗將租賃物抵押給復昌公司的目的在于防止承租人擅自處置租賃物,并無設立抵押擔保的合意,故潤金公司、范廣群、鑫溢德公司稱涉訴債權屬于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辯稱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范廣群、鑫溢德公司上訴主張應在復昌公司放棄抵押物金額范圍內(nèi)免除其擔保責任。就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在無法定租賃物登記機關的前提下,為保護出租人權利,將租賃物做抵押登記是出租人保障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一種有效實現(xiàn)方式。其次,復昌公司收回租賃物后辦理解押手續(xù),是為了使買受人取得完整所有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以自己財產(chǎn)提供擔保時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情形有別。本院對范廣群、鑫溢德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信。
律師建議:在同時存在第三方人保和租賃物抵押登記的交易中,雖然現(xiàn)階段法院并未采納租賃物抵押登記應適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關于“混合擔?!钡挠^點,但鑒于立法上將融資租賃作為非典型擔保的趨勢,為免疑義,出租人可事先具體約定實現(xiàn)債權的擔保順序,避免出現(xiàn)第三方保證人要求出租人首先就租賃物處置價款實現(xiàn)債權的情形。
六、關于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附屬文件的審查問題
融資租賃業(yè)務涉及第三方擔保,尤其當?shù)谌綋V黧w為法人時,需格外注意擔保方關于擔保事項的內(nèi)部決策問題,并對擔保方提供的擔保附屬文件進行審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對擔保附屬文件的合理審查義務應盡至取得擔保方出具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參考案例:(2021)滬74民終1141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法院:平安租賃主張萬眾公司也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平安租賃只提交了其與萬眾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未提交公司的相關決議,故平安租賃應承擔相應舉證不利后果。
二審法院:關于萬眾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的效力系法院需依職權主動審查,債權人也應當善意關注的事項。一審法院系基于平安租賃未能提交萬眾公司提供擔保的相關股東會決議等證據(jù),未支持平安租賃要求萬眾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該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存在合力運輸公司所稱的適用法律錯誤問題。
參考案例:(2021)京02民終2147號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部分摘錄:
一審:關于美蘭機場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時債權人的審查義務,《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8條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lián)擔保,根據(jù)《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guī)定,也無論章程規(guī)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jù)《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guī)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shù)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nèi)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爆F(xiàn)德海租賃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兩份美蘭機場董事會出具的關于同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美蘭機場亦確認《擔保函》上加蓋的公章確屬于美蘭機場的公章,在庭審過程中,美蘭機場不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德海租賃明知公司章程有關擔保決議機關的內(nèi)容,且美蘭機場明確陳述“董事會決議中的簽字的名字與董事名單相符,但因美蘭機場管理混亂,公司已無法核實是否通過了相關董事會決議,也無法核實董事簽字是否為本人所簽”。綜合考慮以上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德海租賃已經(jīng)完成了對美蘭機場公司決議內(nèi)容的審查,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擔保函》對美蘭機場發(fā)生法律效力,美蘭機場應當對物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審:關于美蘭機場所提德海租賃未能盡到基本形式審查義務,主觀上不能構成善意,美蘭機場向德海租賃出具的擔保函應為無效的上訴意見,本院認為,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shù)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nèi)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本案中,美蘭機場出具《擔保函》,該《擔保函》對美蘭機場的擔保責任、擔保范圍、擔保方式等內(nèi)容進行明確了約定,并有美蘭機場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且美蘭機場董事會出具董事會決議兩份,同意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在兩份董事會決議文件中,有董事成員簽字及美蘭機場、法定代表人蓋章。根據(jù)美蘭機場所提供的材料,海德租賃限于形式審查,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美蘭機場對其出具的《擔保函》、兩份董事會決議真實性均未否認,亦未能舉證證明海德租賃明知美蘭機場公司章程規(guī)定對外擔保需經(jīng)股東會決議,應當認定《擔保函》合法有效,《擔保函》對美蘭機場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對于美蘭機場的該項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建議:關于出租人與法人擔保人簽署擔保合同時對擔保人附屬擔保文件的審查程度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除第三方為承租人的唯一股東這一特定情形之外,出租人在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前,應要求擔保人提供現(xiàn)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過《公司章程》判斷擔保人內(nèi)部關于擔保事項的決策程序,取得相應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而在司法審判層面中,考慮到出租人獲知擔保人內(nèi)部決策程序的現(xiàn)實條件,法院適度放寬了對出租人合理注意義務的要求,但出租人至少仍應取得擔保方出具的關于擔保事項的董事會決議。
結(jié)語
融資租賃兼具融資與融物的特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專業(yè)性強、案件復雜等特點。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多年來深耕融資租賃法律服務領域,并致力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生效判例研究,每年屆時推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大數(shù)據(jù)分析報告》,供行業(yè)參考。本報告以北京、上海、天津、廣東四個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司法裁判案件數(shù)據(jù)為樣本進行分析歸納,旨在進一步了解司法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焦點問題及審判機關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思路、主要觀點或者傾向性意見。由于信息、樣本來源有限,以上數(shù)據(jù)分析僅為法律實務探討,僅供學習交流和決策參考,如有興趣,可結(jié)合自身所需對判決書原文進行進一步的研讀。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chǎn)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本文由“浙江大學融資租賃研究中心”投稿資產(chǎn)界,并經(jīng)資產(chǎn)界編輯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jīng)授權,請勿轉(zhuǎn)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