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賬戶被法院凍結,戶內資金被限制使用,被申請保全人因此對外融資發(fā)生利息支出。若所涉保全行為被認定存在保全過錯,而保全申請人又沒有證據證實被保全申請人的對外融資存在虛假,其應當對被保全申請人該部分合法的利息支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摘要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實務分析
本文援引的判例中,關于原告構成保全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筆者持保留意見,但本文不做分析。本文僅對法院如何認定損失額的問題結合案情予以分析。案例中,保全被申請人在賬戶內資金被凍結后,為了公司項目的運營,通過對外借貸的方式向第三方借用與被凍結接近金額資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對保全被申請人因此發(fā)生的該項利息費用全部計入損失認定。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對上述的借貸行為是否必須問題進行審查,在保全申請人沒有相反證據證明保全被申請人存在虛假的情況下,對其合法的利息支出列入損失予以保護。本判例精神警示當事人,提起訴訟特別是對他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要慎重判斷,不得濫用訴權惡意纏訴、更切忌不要濫用保全制度影響他人財產使用和流通。同時,從保全被申請人角度提醒:財產被他人保全,如該保全行為對自身造成影響產生損失或采取其他方式化解保全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應當注意保存證據,以便于后續(xù)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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