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鮮文
來源:執(zhí)行復議與執(zhí)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裁判要旨
申請執(zhí)行人的債權形成增資瑕疵之前的,執(zhí)行中以增資瑕疵的股東未足額出資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
第一、本案是撤改案件,股東增資瑕疵,增資股東是否對于增資前的債務承擔責任,即增資瑕疵的股東承擔責任是否應當區(qū)分股東增資瑕疵是在公司債務形成之前還是之后,一審觀點和二審觀點截然相反。一審(南通中院)評價“作為公司股東,不管是增資還是設立出資,都負有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并且都適用《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應當在其認繳的范圍內對公司依法承擔責任。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界限劃分,不在于增資前后的時間點,而在于其認繳的出資額度范圍。對此,《執(zhí)行追加變更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并未對股東是否對公司增資前后承擔責任進行劃分,而僅設立“未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適用門檻亦是與《公司法》及相關解釋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原告在受讓股權時對被執(zhí)行人存在債務應當預期,故本案應當適用《執(zhí)行追加變更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裁判規(guī)則?!?/p>
二審(江蘇高院)評價“股東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其增資注冊之后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對于增資前公司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倍彶门幸?guī)則,源自于最高法院2003年與2006年分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辦公室關于股東因公司設立后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2003〕執(zhí)他字第33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西鋼集團執(zhí)行申訴一案的復函(〔2005〕執(zhí)他字第32號),復函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只有在形成于公司股東增資瑕疵之后,債權人才能在審判程序或執(zhí)行程序中追究該股東增資瑕疵的責任,對于增資瑕疵之前的公司債務,股東并不承擔責任。
第二、區(qū)分債權形成于增資瑕疵之前還是之后,以此界定增資瑕疵股東是否承擔責任的時間點,實證案例方面,還有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2民初589號江蘇南大蘇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無錫中院評價“2011年9月1日,蘇富特無錫公司設立,2012年8月13日戴溪公司與蘇富特無錫公司簽訂《臨建工程協(xié)議書》,2013年11月25日蘇富特無錫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戴溪公司與蘇富特無錫公司的交易發(fā)生在蘇富特無錫公司增加注冊資金之前,戴溪公司對于蘇富特無錫公司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其當時的注冊資金1000萬元為依據,而蘇富特無錫公司能否償還戴溪公司的債務與此后蘇富特無錫公司股東科技公司增加注冊資金是否到位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萍脊镜脑鲑Y瑕疵行為僅對蘇富特無錫公司增資注冊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戴溪公司在蘇富特無錫公司增資前與之交易所產生的債權,不能要求此后增資行為瑕疵的科技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對科技公司提出的對增資前簽訂施工合同公司債權人戴溪公司,其不應當承擔股東出資不足的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p>
第三、適當引申上述裁判觀點,股東與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當債務形成于一人公司期間,股東轉讓股權進而演變?yōu)槠胀ü?,此時,債權人能否變更追加原一人股東承擔責任。江蘇高院于2018年3月11日發(fā)布的執(zhí)行裁判典型案例,泰興市人民法院(2017)蘇1283民初7866號江蘇鴻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華爾康藥業(yè)有限公司、王立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執(zhí)行裁定書,該案評價“本案中,鴻宇公司與華爾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發(fā)生于2012年,根據泰州市泰興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及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登記資料查詢表可知,鴻宇公司與華爾康公司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及鴻宇公司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時,華爾康公司的企業(yè)性質均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立東未能提交相應財務會計報告等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第三人所提交的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資產負債表及華爾康公司與王立東之間的往來明細賬亦不能證明華爾康公司與王立東之間財產相互獨立。故被告王立東依法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于原告申請執(zhí)行后,再將公司性質變更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并不能免除其擔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期間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p>
另,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7871號“李劍威訴上海海欣長毛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評價“至于本案是否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問題,該條法條并未明確不能適用債務形成時的一人股東。李劍威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此判決正確?!被凇豆痉ā返诹龡l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guī)定來看,并沒有特別指出只有申請執(zhí)行時為一人公司狀態(tài)才可以變更追加被執(zhí)行人。
案情介紹
一、黃桂華、馮芳與楊杰、徐素霞、江蘇森茂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南通中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88號民事判決楊杰、徐素霞、江蘇森茂公司歸還黃桂華、馮芳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利息損失(以1300萬元借款本金作為計算基數,自2012年12月27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楊杰、徐素霞歸還黃桂華、馮芳借款本金3340萬元及利息損失(其中以2000萬元借款本金作為計算基數,自2012年8月17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40萬元借款本金作為計算基數,自2012年8月14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00萬元借款本金作為計算基數,自2012年8月17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上述利息計算均按年利率24%計算)。江蘇森茂公司對楊杰、徐素霞的上述第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被執(zhí)行人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
申請執(zhí)行人黃桂華、馮芳申請追加被執(zhí)行人,南通中院作出(2017)蘇06執(zhí)異8號裁定追加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朱惠芬、崔明華及范浩忠、嵇榮飛、洪彬為本案被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朱惠芬在認繳的出資1229.1784萬元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朱惠芬不服裁定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三、2013年10月31日,朱惠芬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兩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在第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朱惠芬作為甲方與乙方楊杰約定“雙方同意,甲方以總額1350萬元的價款受讓乙方所持的部分公司的股權(轉讓完成后,甲方在江蘇森茂科技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為3%,對應的注冊資本為121.429萬元人民幣)。轉讓價款如涉及稅費的,由乙方承擔”。在第二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三方約定“甲方以總額1800萬元的價款受讓乙方所持的部分公司的股權(轉讓完成后,甲方在江蘇森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為4%,對應的注冊資本為161.905萬元人民幣)。轉讓價款如涉及稅費的,由乙方承擔”。上述兩份合同均有朱惠芬、楊杰簽名及江蘇森茂公司、嵇榮飛蓋章。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期間,朱惠芬向楊杰的農業(yè)銀行賬戶匯款共計3150萬元。
2014年10月6日,朱惠芬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之補充協(xié)議》,三方約定“甲方(朱惠芬)通過增資及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丙方(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如本次與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最終未能成功,則甲方可根據情況選擇繼續(xù)持有丙方的股權或由乙方回購甲方所持股權……本補充協(xié)議與《股權轉讓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矛盾,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鄙鲜鰠f(xié)議有朱惠芬、楊杰簽名及江蘇森茂公司蓋章。
2015年6月10日,朱惠芬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三方約定“甲方受讓乙方所持有的丙方部分股權轉讓完成后,甲方持股比例為7%,股權轉讓款3150萬元中有675萬元系甲方代王建華投入,占股比例為1.5%,轉讓款中的300萬元系甲方代肖渭光投入,占股比例為0.67%,扣除后甲方投入轉讓款共計為2175萬元,持股比例為4.83%……自本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起甲方投入2175萬元轉化為甲方對乙方的借款,借款期為一年……丙方自愿為乙方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該協(xié)議有朱惠芬、楊杰簽名及江蘇森茂公司蓋章。
江蘇森茂公司設立于2010年8月18日,原注冊資本為4047.619萬元,原股東為南通金麒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嘉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素霞、崔明華、楊杰。2014年3月6日,江蘇森茂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吸收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朱惠芬為公司股東;將公司注冊資本從4047.619萬元增至12291.7838萬元,此次增資額由淮安春宏認繳4302.1243萬元、淮安盛裕認繳2458.3568萬元、朱惠芬認繳1229.1784萬元、崔明華認繳254.5053萬元。但江蘇森茂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實收資本仍為4047.619萬元,此次增資各股東認繳的資本金并未實際繳納。
四、南通中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朱惠芬是否為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有沒有真實出資。2、朱惠芬是否應當對增資前的債務承擔責任。南通中院認為,本案系因申請執(zhí)行人以被執(zhí)行人的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為由申請追加當事人而引發(fā)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執(zhí)行追加變更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企業(yè)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本案爭議焦點,原告朱惠芬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作以下分述:
一、關于本案原告朱惠芬是否為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及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問題《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現有證據及本院查明的事實表明,本案原告朱惠芬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江蘇森茂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吸收朱惠芬為公司股東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將朱惠芬登記在股東名冊之內,故朱惠芬既滿足股東資格認定的實體條件又滿足股東名冊登記的形式條件,應當認定其為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至于原告稱其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借款的非典型擔保借款協(xié)議的主張,首先,原告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的四份協(xié)議中均未約定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設立借款讓與擔保,其所謂讓與擔保的主張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次,即使其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在2015年6月10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將投入的股權轉讓款轉化為借款,并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確認,但其提供的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僅對該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相反,經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公示效力,原告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不能否定其股東身份,其效力更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對原告上述主張,該院不予采納。作為江蘇森茂的股東,繳納出資是原告朱惠芬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而本案現有證據表明,原告與楊杰、江蘇森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雖然其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楊杰,之后三者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通過增資形式履行,但江蘇森茂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實收資本仍為4047.619萬元,原告支付款項的行為僅僅是其向楊杰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其向江蘇森茂公司履行增資義務的行為,故通過受讓股權和增資成為股東的朱惠芬,對增加認繳的資本并未實際繳納。
二、關于本案原告朱惠芬是否應當對江蘇森茂公司增資前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問題?!豆痉ā返谌龡l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本案原告朱惠芬通過股權轉讓及增資的方式成為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應當依法在其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江蘇森茂公司承擔責任?!豆痉ā返诙藯l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蓶|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可見,作為公司股東,不管是增資還是設立出資,都負有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并且都適用《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應當在其認繳的范圍內對公司依法承擔責任。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界限劃分,不在于增資前后的時間點,而在于其認繳的出資額度范圍。對此,《執(zhí)行追加變更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并未對股東是否對公司增資前后承擔責任進行劃分,而僅設立“未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適用門檻亦是與《公司法》及相關解釋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原告在受讓股權時對被執(zhí)行人存在債務應當預期,故本案應當適用《執(zhí)行追加變更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裁判規(guī)則。據此,原告主張其對江蘇森茂公司增資前發(fā)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納。判決駁回原告朱惠芬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與理由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瑕疵增資股東對于公司增資之前的債務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江蘇高院認為:股東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其增資注冊之后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對于增資前公司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黃桂華、馮芳對江蘇森茂公司的債權形成于江蘇森茂公司增資注冊之前,其對江蘇森茂公司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該公司當時的注冊資金以及當時的股東出資情況為依據。上訴人朱惠芬于2014年3月6日才通過增資入股的方式成為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不應對其增資入股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瑕疵增資的法律責任。
綜上,上訴人朱惠芬的上訴請求成立,判決撤銷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6民初193號民事判決;不得追加朱惠芬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88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
案例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275號“朱惠芬與黃桂華、馮芳執(zhí)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唐志容審判員李晶審判員趙建華),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1221)。
法律依據
《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企業(yè)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辦公室關于股東因公司設立后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 [2003]執(zhí)他字第33號 2003年12月11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蘇執(zhí)監(jiān)字第171號《關于南通開發(fā)區(qū)富馬物資公司申請執(zhí)行深圳龍崗電影城實業(yè)有限公司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增加注冊資金是擴張經營規(guī)模、增強責任能力的行為,原股東約定按照原出資比例承擔增資責任,與公司設立時的初始出資是沒有區(qū)別的。公司股東若有增資瑕疵,應承擔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瑕疵相同的責任。但是,公司設立后增資與公司設立時出資的不同之處在于,股東履行交付資產的時間不同。正因為這種時間上的差異,導致交易人(公司債權人)對于公司責任能力的預期是不同的。股東按照其承諾履行出資或增資的義務是相對于社會的一種法定的資本充實義務,股東出資或增資的責任應與公司債權人基于公司的注冊資金對其責任能力產生的判斷相對應。本案中,南通開發(fā)區(qū)富馬物資公司(以下簡稱富馬公司)與深圳龍崗電影城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崗電影城)的交易發(fā)生在龍崗電影城變更注冊資金之前,富馬公司對于龍崗電影城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其當時的注冊資金500萬元為依據,而龍崗電影城能否償還富馬公司的債務與此后龍崗電影城股東深圳長城(惠華)實業(yè)企業(yè)集團(以下簡稱惠華集團)增加注冊資金是否到位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萑A集團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龍崗電影城增資注冊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富馬公司在龍崗電影城增資前與之交易所產生的債權,不能要求此后增資行為瑕疵的惠華集團承擔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股東增資擴股不實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如何承擔責任的請示答復》 [2005]執(zhí)他字第32號 2006年9月12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報[2006]3號、4號、20號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我院有關庭室意見,現答復如下:
由于贛州市章貢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合社(以下簡稱贛州農信社)、贛州市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贛州商行)與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侖證券)的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在西寧特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鋼集團)和青海省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創(chuàng)投)對昆侖證券增資擴股之前,因此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贛州中院)直接追加西鋼集團和青海創(chuàng)投為被執(zhí)行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糾正。
此外,在我院[2005]497號明傳通知對涉昆侖證券案件實行“三暫緩”的情況下,如果只對贛州農信社和贛州商行與西鋼集團和青海創(chuàng)投案強制執(zhí)行,將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贛州中院執(zhí)行西鋼集團和青海創(chuàng)投違反了我院上述明傳通知精神。
請你院監(jiān)督糾正贛州中院的執(zhí)行錯誤,并將處理結果于10月底前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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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江蘇高院:申請執(zhí)行人的債權形成增資瑕疵之前的,執(zhí)行中以增資瑕疵的股東未足額出資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