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張款款、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關于個別債權人可否代表全體債權人訴請管理人賠償?shù)膯栴},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破產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所列明的其他類似范疇個別債權人可代全體債權人起訴的原理,應當視為個別債權人也有權代表全體債權人向管理人請求賠償,賠償所得納入破產財產。另,管理人處置資產的行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與管理人實施的其他執(zhí)行職務行為并無區(qū)別,法院不得否認債權人對此不當行為提起賠償訴訟的權利。
案情摘要
1. 隆川公司、躍峰公司、王明偉、趙永蘭作為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以管理人鴻元公司未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 一審法院以管理人處分資產的行為屬于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債權人只能通過債權人會議訴請賠償,債權人個人不具有適格的原告主體身份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 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不享有訴權,債權人個人無權直接干涉管理人行使職務的行為,裁定駁回上訴。
4. 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關于本案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北景钢校〈ü?、躍峰公司、王明偉、趙永蘭均是大理鴻元經貿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對于破產資產的處理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且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請求,本案應當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關于四名再審申請人能否代表全體債權人請求賠償或請求管理人向債務人賠償?shù)膯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九條、第三十三條賦予債權人在管理人因過錯未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他人損害產生共益?zhèn)鶆盏馁r償請求權;第三十二條賦予個別債權人在管理人拒絕追收次債務人債務時,代表全體債權人或次債務人的出資人主張向債務人清償?shù)脑V訟權利。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然對個別債權人能否代表全體債權人向管理人提起賠償請求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原理,應當視為個別債權人能夠代表全體債權人向管理人請求賠償,賠償所得納入破產財產。
關于債權人能否對管理人的財產處置行為提起訴訟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并未否定債權人針對管理人處置資產不當提起賠償?shù)臋嗬?。管理人處置資產的行為與管理人實施的其他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并無區(qū)別,若管理人在處置資產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仍有權主張賠償。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九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二)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或者保險金、賠償物、代償物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導致他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不足彌補損失,權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后,債權人以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五條 管理人處分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前十日書面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或者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管理人對處分行為作出相應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依據。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應當責令管理人停止處分行為。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提交債權人會議重新表決通過后實施。
實務分析
在破產程序中,對管理人的不當處分財產、不忠實履行職務的行為,個別債權人能否代表全體債權人對管理人提起賠償訴訟,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1、對管理人的不當處分財產、不忠實履行職務的行為,債權人是否享有賠償訴權;2、部分債權人是否有權代表全體債權人代為行使該訴權;3、如果可以,訴訟所得的訴訟利益(所獲支持的賠償)由誰享受、如何處理?
本文援引案例一、二審法院僅基于破產程序效率方面的考量,認為個別債權人與管理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對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僅享有有限的監(jiān)督權,且只能通過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行使,個別債權人不具有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的資格,難免有失偏頗。最高院從破產程序應兼顧效率和公正兩個價值追求出發(fā),在肯定上述觀點保證了破產程序效率的同時,也指出一二審法院忽略了破產程序對公正價值的追求。明確:破產程序應兼顧效率和公正兩個價值追求,在管理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賦予債權人的賠償請求權,將賠償所得納入破產財產由全體債權人依法受償,能夠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僅不會影響破產程序的推進,且能夠追究管理人在財產處分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實現(xiàn)公正的價值目標。本文援引判例,對本文爭議焦點問題說理充分,值得推薦。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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